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湘0112执1457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融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车站南路471号书香名邸3栋1501号。
法定代表人:李军,总经理。
被执行人:谭铁山,男,汉族,1963年9月23日出生,住湖南省隆回县,。
申请执行人湖南融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谭铁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6)湘0112民初53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谭铁山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谭铁山银行存款123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审判员 孙浩滨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何武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