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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融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谭铁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湘0112民初535号
原告湖南融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车站南路**号书香名邸*栋***号。
法定代表人李军,总经理。
担保人朱国军,男,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雷锋街道廖家坪村**组。
被告谭铁山。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融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谭铁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融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告谭铁山的银行存款125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谭铁山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担保人朱国军自愿以其名下的车牌号为湘A×××××小型普通客车为原告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融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担保人朱国军名下的车牌号为湘A×××××小型普通客车一辆;
二、冻结被告谭铁山的银行存款125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谭铁山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彭喜云
人民陪审员  涂 丹
人民陪审员  张 淼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  刘荣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