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04财保8号之二
申请人:湖南原子智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街道尖山湖社区麒云路20号麒麟科技园1栋9楼。
法定代表人:王永,经理。
委托代理人:雷迁,男,公司法务,住长沙市芙蓉区。
被申请人:湖南中缆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产业基地(长龙街道)雷鸣路9号。
法定代表人:王艳中,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郝睿,湖南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9年4月3日作出(2019)湘0104财保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采取了相应保全措施。2019年10月22日,长沙仲裁委员会作出(2018)长仲裁字400号裁决书,驳回了被申请人湖南中缆电缆有限公司的仲裁申请,并于2019年11月19向本院提交当事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函,故申请人湖南原子智慧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解除冻结其公司担保人湖南原子九洲光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座落于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国际企业中心2号厂房103室430121、002010、GB00060、F00010003[权证号:湘(2016)长沙县不动产权第0025354号]房屋。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原子智慧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合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申请人湖南原子智慧建设有限公司的担保人湖南原子九洲光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座落于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国际企业中心2号厂房103室430121、002010、GB00060、F00010003[权证号:湘(2016)长沙县不动产权第0025354号]房屋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立文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谢加斌
书记员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