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原子智慧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中缆电缆有限公司、湖南原子智慧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4民初229号
申请人:湖南中缆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产业基地(长龙街道)雷鸣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1848456566。
法定代表人:王艳中,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伟,湖南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睿,湖南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原子智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街道尖山湖社区麒云路20号麒麟科技园1栋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94728916W。
法定代表人:王永。
被申请人:****,男,198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被申请人:陈思远,男,198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本院在受理申请人湖南中缆电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原子智慧建设有限公司、****、陈思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中缆电缆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原子智慧建设有限公司、****、陈思远的银行存款140万元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中国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湖南中缆电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原子智慧建设有限公司、****、陈思远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40万元;
二、若被申请人湖南原子智慧建设有限公司、****、陈思远名下银行账户上无款或存款余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上述被申请人价值等额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桂香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罗敏
书记员周艳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