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4民初229号之一
原告:湖南中缆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产业基地(长龙街道)雷鸣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1848456566。
法定代表人:王艳中,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伟,湖南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睿,湖南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原子智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街道尖山湖社区麒云路20号麒麟科技园1栋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94728916W。
法定代表人:王永。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莉莎,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花兰,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被告:陈思远,男,198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原告湖南中缆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原子智慧建设有限公司、****、陈思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受理后,原告湖南中缆电缆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中缆电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且未侵害国家及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中缆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74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3742元,由原告湖南中缆电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孙桂香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罗敏
书记员周艳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