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0104执342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被执行人湖南原子智慧建设有限公司,证照号码:91430100794728916W。
法定代表人:**。
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的长劳人仲案字(2018)第225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检依法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湘0104执3423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内申请恢复执行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如对终结执行行为有异议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提出书面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