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04财保8号
申请人:湖南中缆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产业基地(长龙街道)雷鸣路9号。
法定代表人:**中,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郝睿,湖南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原子智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大道658号(麓谷信息港)自编B栋第7层703-704房。
申请人湖南中缆电缆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9日向长沙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南原子智慧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35660.87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935660.87元的保函作担保。2019年2月19日长沙市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保险函、保险单提交本院。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中缆电缆有限公司的仲裁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原子智慧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935660.87元,如帐上无款或存款不足,则存入不限,取款冻结,直至冻足上述款额后方可支取;
二、如被申请人湖南原子智慧建设有限公司账上无款或存款不足,则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南中缆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