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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华润燃气郑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云民初字第307-4号
原告***和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原***和市政设施维护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白杨坡路。
法定代表人苏正杰,董事长。
被告华润燃气郑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原郑州燃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汝河西路**。
法定代表人李燕同
原告***和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华润燃气郑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岳阳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正在与被告华润燃气郑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华润燃气郑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华润燃气郑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
审 判 长  任亚波
审 判 员  张 兰
人民陪审员  李 豪
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丁 畅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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