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能楚天电力有限公司

临沂金能电力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与湘能楚天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322民初4170号
原告:临沂金能电力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郯城县李庄家电产业园富民路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湘能楚天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振华路579号中国(长沙)创新设计产业园10栋302室。
法定代表人:**其,职务:经理。
原告临沂金能电力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湘能楚天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金能电力铁塔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10元,减半收取33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