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能楚天电力有限公司

厦门东乘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湘能楚天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湘0111民初9072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厦门东乘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湘能楚天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厦门东乘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湘能楚天电力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3097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申请人厦门东乘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厦门东乘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湘能楚天电力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309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 华
书记员 李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