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湘0111民初9072号之二
本院在审理解除保全申请人厦门东乘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湘能楚天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9月8日作出(2020)湘0111民初907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湘能楚天电力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沙湾路支行43×××28账户上银行存款263097元。现因双方已达成和解,本案已撤回起诉,申请人申请解除对上述银行存款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厦门东乘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湘能楚天电力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沙湾路支行43×××28账户上银行存款263097元(实际冻结:476.63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 华
书记员 李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