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且末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825民初36号
原告:巴州龙盛油田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且末县塔中镇沙漠公路334.5公里塔中镇客运站北侧。
法定代表人:孙英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洁,新疆同明律师事务所。
被告:新疆天成益汇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森怡翡翠城步行街**商铺。
法定代表人:黄晓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巴州龙盛油田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天成益汇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原告巴州龙盛油田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巴州龙盛油田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新疆天成益汇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履行给付义务为由,现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州龙盛油田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64.64元,减半收取计1832.32元,由巴州龙盛油田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东 东
二 〇 二 一 年 二 月 二 十 三 日
书 记 员 热孜亚姆罕库尔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