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州龙盛油田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巴州龙盛油田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阿克苏中环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923执198号
申请执行人:巴州龙盛油田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且末县塔中镇沙漠公路334.5公里,塔中镇客运站北侧。
法定代表人:孙英闯,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阿克苏中环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地区库车市Z640线5公里处北侧(新城化工对面)。
法定代表人:陈明,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巴州龙盛油田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阿克苏中环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阿克苏地区中级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新29民终29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责令被执行人阿克苏中环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阿克苏中环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了被执行人部分案件款后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后申请人巴州龙盛油田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4月20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撤回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巴州龙盛油田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2923执198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后在两年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长 冀  俊  齐
审判员      李江
审判员      张舜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董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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