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且末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825执异1号
异议人:邯郸市众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岭南路518队5-2-4。
法定代表人:左向欣,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县海,男,该公司文员。
申请执行人:巴州龙盛油田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且末县塔中镇客运站北侧。
法定代表人:孙英闯,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被执行人:邯郸市众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岭南路518队5-2-4。
法定代表人:左向欣,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邯郸市众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且末县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且末县且末镇埃塔南路贸易公司家属楼下面11号门面房。
主要负责人:史小海,该分公司经理。
在本院执行巴州龙盛油田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邯郸市众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邯郸市众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且末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邯郸市众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划扣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邯郸市众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称,撤销且末县人民法院(2022)新2825执200号执行裁定。事实和理由:异议人在中国工商银行涉县支行开设的0405001919300232255账户系异议人承接邯郸市涉县人民医院肿瘤综合楼建设所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月定期向农民工发放工资,该项目目前尚未完工。且末县人民法院依据巴州龙盛油田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将该账户查封,导致异议人无法向农民工发放2021年12月至今的工资。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银保监会、铁路局、民航局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通知第二十四条:“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款专用,除用于清偿或先行清偿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因此异议人在中国工商银行涉县支行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除了涉县人民医院肿瘤综合楼建设项目施工欠农民工工资以外原因不得查封、冻结或划拨,故且末县人民法院将该账户资金进行划扣的执行行为是错误的。
本院查明,在本院执行巴州龙盛油田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邯郸市众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邯郸市众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且末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划扣异议人邯郸市众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涉县支行0405001919300232255账户资金3,304,506元(一般结算账户)。
本院认为,且末县人民法院划扣异议人邯郸市众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用于执行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故异议人邯郸市众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的执行异议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邯郸市众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卡 米 拉 · 外 力
审判员 古丽拉尔·亚库甫
审判员 王 东 东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阿 曼 古丽·艾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