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923民初1123号之二
原告:巴州龙盛油田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且末县塔中镇沙漠公路334.5公里塔中镇客运站北侧。
法定代表人:孙英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洁,新疆同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兰,新疆同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昆仑大街75号。
法定代表人:张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宁,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世昌,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巴州龙盛油田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9日立案。原告巴州龙盛油田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巴州龙盛油田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巴州龙盛油田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676元,减半收取计6,338元,免交。
审 判 员 张晓娟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夏 苗
书 记 员 杜超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