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尉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823民初379号
原告:巴州龙盛油田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且末县。
法定代表人:**闯,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同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的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法务。
原告巴州龙盛油田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巴州龙盛油田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巴州龙盛油田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州龙盛油田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444.26元,减半收取计12,722.13元,由原告巴州龙盛油田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