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屯市拓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兵1002民初468号
原告:新疆中正恒通消防设施检测维护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燏,男,汉族,该公司项目负责人。
被告:北屯市拓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瑞雄,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新疆中正恒通消防设施检测维护有限公司与被告北屯市拓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立案。原告新疆中正恒通消防设施检测维护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疆中正恒通消防设施检测维护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哲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法官 助理 何婷婷
书 记 员 杨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