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兵1002执277号
申请执行人: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鼎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226097369137M,住所地新疆塔城地区和布克赛尔县和什托洛盖镇叁区新村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北屯市拓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5MA77LE121K,住,住所地新疆北屯市昆仑街新荣华综合商贸楼******/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鼎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屯市拓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北屯市拓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北屯市拓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一八四团支行3086××××219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以103735元为限额,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 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