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7民终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瑞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精河县皇宫路南89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精河县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精河县。
原审被告:**,男,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瑞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精河县。
原审被告:***,男,1970年9月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精河县。
上诉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瑞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精河县人民法院(2022)新2722民初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对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瑞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是否存在合同关系及工程款数额等基本事实未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精河县人民法院(2022)新2722民初5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精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瑞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46.6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 晓 雷
审判员 ***拉提
审判员 沙 仁 娜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