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洲坝新疆工程局(有限公司)

葛洲坝新疆工程局、乌苏市某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4202执937号 申请执行人:葛洲坝新疆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被告:乌苏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 申请执行人葛洲坝新疆工程局(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乌苏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4202民初29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葛洲坝新疆工程局(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受理立案。 本案的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乌苏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即日起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款1140962.35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3810元,合计1154772.3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在银行开设有账户有少量存款,对被执行人乌苏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开户的银行账户依法予以冻结; 3、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对被执行人乌苏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保险、证券、工商登记,车辆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对被执行人乌苏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国有土地进行了查询,**其位于乌苏市处有块国有土地,面积分别为76427平方米和137097.3平方米,塔城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5日和2021年9月13日分别对上述国有土地予以查封,本院已对上述国有土地轮候查封,暂时无法处置; 5、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对被执行人乌苏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房产登记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乌苏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位于乌苏市处有三处厂房,建筑面积分别为8068.46平方米13444.85平方米、2074.02平方米。 经查上述厂房于2021年6月15日和2021年9月13日分别被塔城市人民法院查封,本院已对上述厂房轮候查封,暂时无法处置; 6、本院于2022年10月13日,对被执行人乌苏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7、本院于2022年8月3日与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进行终本约谈,将被执行人乌苏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名下暂时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现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乌苏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葛洲坝新疆工程局(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恢复执行。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乌苏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阿依多斯 审判员 ***提 审判员 朱  亮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钱  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