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德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顾德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诉上海中芬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民特525号
申请人:**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蒲北防腐产业园(防腐建材博览城)3#商铺1楼150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霞,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峰,辽宁誉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大道1621号3幢291室。
法定代表人:李春兵,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章勇,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荆,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上***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后,申请人**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请求要求撤回其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申请人**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施 杨
审判员 杨 苏
审判员 任明艳
二〇一九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陈 月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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