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民特525号
申请人:**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蒲北防腐产业园(防腐建材博览城)3#商铺1楼150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霞,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峰,辽宁誉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大道1621号3幢291室。
法定代表人:李春兵,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章勇,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荆,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上***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后,申请人**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请求要求撤回其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申请人**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施 杨
审判员 杨 苏
审判员 任明艳
二〇一九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陈 月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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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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