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新2325民初2264号
原告:***,男,199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工,住四川省会理县,住四川省会理县。
被告:***,女,197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
被告:***,男,197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
被告:哈密大地工程勘察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新疆哈密市。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哈密大地工程勘察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贾维亮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