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2021)新3224执保264号
申请保全人: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和田市塔乃依北路24号1栋1单元11层1107室。
法定代表人:张秀英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保全人:新疆金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栏杆街道英阿瓦提路13号辉煌大酒店15楼。
法定代表人:王强职务:执行董事。
我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新疆金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洛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3224财保8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保全,保全标的为冻结被保全人新疆金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中3959907.4元。经本院保全,我院已冻结被保全人新疆金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中3959907.4元。由本院其他部门移送的(2021)新3224财保87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执行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该案保全完毕方式结案。
洛浦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