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华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长沙高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南省安华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湘0104民初558号
原告:长沙高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文轩路27号麓谷钰园创业大楼23层2301-2307号。
法定代表人:李大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晔,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梦君,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安华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裕南街路解放四村133号。
法定代表人:彭春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智,男,197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长沙高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省安华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长沙高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晔、被告湖南省安华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长沙高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付借款本金1869040元,利息138931.97元(利息以借款本金1869040元为计算基础,按6%的年利率暂从2018年10月17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本息合计2007971.97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18年8月1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款申请单》,申请借款1869040元用于支付和润园二期电力户表费用,并委托原告直接支付至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长沙供电分公司。被告承诺在电力户表安装完成并送电后30天内归还所有借款。同日,原告依被告请求,向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长沙供电分公司支付了1869040元借款。2018年9月16日,和润园二期项目完成了电力户表的安装及正常送电,按照约定,被告应当在此之后的30天内归还借款。但被告并未依约向原告返还借款,原告多次积极与被告沟通还款事宜,直至原告提起诉讼之日,被告仍未偿还借款本息。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现依法诉至贵院,恳请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湖南省安华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辩称:他们说的都是事实我们没有异议。对本案本金没有异议,利息方面希望原告方能够减免。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15日,被告湖南省安华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长沙高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递交《借款申请单》,载明:因被告公司资金紧张,特向原告申请借款1869040元用于支付和润园二期电力户表费用,此和润园二期电力户表费用1869040元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并请求原告直接支付至电力部门指定账户。代电力户表安装完成送电后30天内被告将归还原告以上和润园二期电力户表费用借款1869040元。次日,原告依被告请求,向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长沙供电分公司支付了1869040元。2018年9月16日,和润园二期项目完成了电力户表的安装及正常送电,但被告应并未按照约定在此之后的30天内归还借款。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还款事宜,并于2019年1月8日向被告发送《催款函》一份,但被告仍未偿还任何款项。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到庭当事人的陈述、原告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借款申请单》、《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进账单》、《和润园二期项目电力工程低压送电和户表安装进度计划表》、《催款函》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湖南省安华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资金紧张向原告长沙高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借款1869040元用于支付和润园二期电力户表费用的事实,被告已在庭审中予以承认,同时还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款申请单》、原告提供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进账单》予以证实,借款事实足以认定,被告湖南省安华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有偿还上述借款的义务。关于利息,虽然原告与被告并未就借款利率及逾期利率进行约定,但是原告要求被告以实际欠款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自逾期之日2018年10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判决如下:
被告湖南省安华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长沙高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86904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实际欠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18年10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432元,由被告湖南省安华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限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许朝阳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廖若莎
书记员喻可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