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湘0211执2923号
申请执行人:株洲大禹恒基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新马西路320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段为倩,湖南弘一(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或撤诉等诉讼权利;
委托代理人:***,湖南弘一(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执行人:湖南伟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太子路998号汇通金港芦淞服饰物流配送中心3栋16001号。
法定代表人:宾勇正,系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株洲大禹恒基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伟平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执行完毕,特此通知!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