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伟平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伟平建设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203执17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伟平建设有限公司,住株洲市芦淞区。
法定代表人宾勇正。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湖南省攸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湖南省攸县。
被执行人蔡胜,男,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2021)湘0203民初1202号民事判决,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执行。
2021年7月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直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材料,于2021年7月7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7月6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收益型保险等情况。于2021年7月25日向株洲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于2021年7月25日向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公积金,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我院于2021年9月14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1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34824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189964.21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寿
审判员 周 君
审判员 张陆安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齐伶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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