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伟平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伟平建设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03民初1202号
申请人湖南伟平建设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太子路998号汇通金港芦淞服饰物流配送中心3栋16001号。
法定代表人宾勇证。
委托代理人陈为民,湖南中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法庭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申请人***,男,197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
被申请人陈燕国,男,195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
被申请人蔡胜,男,197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申请人湖南伟平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陈燕国、蔡胜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伟平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陈燕国、蔡胜的名下价值28万元的财产。为此,申请人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PZPP2143010090000000××××)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伟平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陈燕国、蔡胜名下价值28万元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舒家良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王秋艳
书记员晏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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