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2民辖终1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醴陵奥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醴陵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伟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醴陵奥江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江公司)与被上诉人湖南伟平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平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2023)湘0281民初841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奥江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2023)湘0281民初841号之二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本案承包工程为土石方工程,属于地基基础工程,不属于建设工程实体工程建设。上诉人奥江公司与被上诉人伟平公司签订的合同第13节第80条对管辖作出了约定,双方同意由甲方即奥江公司所在地长沙市岳麓区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案涉工程在醴陵市辖区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伍 狄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陈 红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