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伟平建设有限公司

醴陵奥江置业有限公司与湖南伟平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上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2民辖终1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醴陵奥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醴陵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伟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醴陵奥江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江公司)与被上诉人湖南伟平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平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2023)湘0281民初841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奥江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2023)湘0281民初841号之二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本案承包工程为土石方工程,属于地基基础工程,不属于建设工程实体工程建设。上诉人奥江公司与被上诉人伟平公司签订的合同第13节第80条对管辖作出了约定,双方同意由甲方即奥江公司所在地长沙市岳麓区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案涉工程在醴陵市辖区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伍 狄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陈 红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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