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伟平建设有限公司

醴陵市柒玖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与湖南伟平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湘0281执保316号 申请人:醴陵市柒玖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醴陵市来龙门街道文庙社区三刀石129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湖南伟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株洲市**区太子路998号汇通金港**服饰物流配送中心3栋16001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醴陵市柒玖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伟平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的(2023)湘0281民初270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伟平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644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本院作出如下财产保全行为: 1、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伟平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共55544元,冻结期限自2023年6月21日起至2024年6月20日止; 2、查封被申请人湖南伟平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湘B2××**号梅赛德斯奔驰牌汽车,以上车辆查封期限自2023年6月28日起至2025年6月27日止。 本院认为,(2023)湘0281民初2701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3)湘0281民初2701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保全完毕,予以结案。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财产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财产保全的书面申请。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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