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211民初1632号
申请人:湖南伟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区太子路998号汇通金港**服饰物流配送中心3栋16001号
法定代表恩:***。
被申请人:***,男,196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伟平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伟平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15.5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湖南伟平建设有限公司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购买了保险为该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伟平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15.5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案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南伟平建设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吴 辉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实习***
书 记 员 许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