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众鑫华艺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湖南湘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126民初3446号
原告:湖南众鑫华艺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住所地:湘潭县。
法定代表人:石湘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浩,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湖南湘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湘潭县。
法定代表人:宋亿江。
原告湖南众鑫华艺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湘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众鑫华艺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周友义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蒋正平
书 记 员 唐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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