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源市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怀化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202民初6212号
申请人:河源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源市源城区源南镇双下村双桂公路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027857721733。
法定代表人:黄宏凯,该公司执行董事。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和东,广东至友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思行,广东至友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申请人:怀化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顺天南路(宏宇新城剑桥名门23栋3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MA4LGLKR6M。
法定代表人:刘乃玉,经理兼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源市***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怀化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申请人河源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怀化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建怀支行账号为1881××××3526的账户资金冻结4996271.3元。申请人河源市***混凝土有限公司已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购买了责任限额为4996271.3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此次诉讼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河源市***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怀化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建怀支行银行账号为1881××××3526的银行账户资金冻结4996271.3元。
上述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1年。在冻结期间,任何人不得转移冻结的财产,不得对被冻结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继续冻结,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源市***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范晓红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  彭玲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