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马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宜兴市天马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6)苏0282民初799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某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被告宜兴市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某公司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现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8元,由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许开荣
书记员  周冰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