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马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天马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环保集团水环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陕0113民初19544号
原告江苏天马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环保集团水环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江苏天马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天马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天马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起诉。 案件受理费16158元,减半收取后计807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栗德亮
书记员  薛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