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1)陕0802执保937号
江苏天马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长安园林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江苏天马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长安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802民初254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长安园林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榆林南郊支行(账号:00×××95)的银行存款250万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保全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依法对被申请人进行了财产查询,并通过网络查控系统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长安园林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具体冻结账户及金额详见银行反馈信息单),冻结期限均为一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802执保937号案件保全完毕,于2021年5月14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