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02民初2542号之一
申请人:江苏天马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朝阳。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杰,宜兴市红塔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申请人:长安园林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立子。
原告江苏天马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长安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天马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长安园林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榆林南郊支行(账号:0053010********)的银行存款250万元,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天马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长安园林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榆林南郊支行(账号:0053010********)的银行存款250万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杨宏宾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郭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