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裁定书
(2020)浙0302行初299号
原告***不服被告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温州市资规局)土地行政撤销一案中,原告以其已与被告处于和解状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亦未侵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 元
人民陪审员 李少薇
人民陪审员 魏芬艳
法官 助理 胡佳丽
书 记 员 徐立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