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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浙江环宇隧道工程有限公司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裁定书
(2020)浙0302行初299号
原告***不服被告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温州市资规局)土地行政撤销一案中,原告以其已与被告处于和解状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亦未侵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 元 人民陪审员  李少薇 人民陪审员  魏芬艳
法官 助理  胡佳丽 书 记 员  徐立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