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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302执479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山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人民东路中桥大楼西首一、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161306874。
负责人:邱云怡。
被执行人:温州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牛山北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1450333219。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交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香源路58号展鑫大厦801、8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145054130J。
法定代表人:卢孔二。
被执行人:***,男,1966年05月31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朱国燕,男,1960年06月22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山支行与被执行人温州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交隧集团有限公司、***、朱国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302民初83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山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温州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交隧集团有限公司、***、朱国燕返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山支行借款本金5079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58142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温州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交隧集团有限公司、***、朱国燕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温州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交隧集团有限公司、***、朱国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温州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交隧集团有限公司、***、朱国燕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本院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温州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交隧集团有限公司、***、朱国燕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温州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交隧集团有限公司、***、朱国燕在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或极少量存款;在市场监督管理局无投资登记信息;被执行人交隧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牌照×××和×××车辆,本案已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23年7月13日,但未实际控制,于本案属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被执行人温州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牌照×××、×××、×××、×××、浙CVZ39、×××、C89471、×××、×××、×××、×××、×××、×××、×××的车辆,本案轮候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23年7月13日,于本案属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被执行人温州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温州市龙湾区滨海六路2180号旭日小区18幢301-328室的房产,和温州市龙湾区滨海六路2180号旭日小区18幢地下室35号、36号、37号、38号,及温州市龙湾区滨海六路2180号旭日小区18、22幢301室的房产,被执行人朱国燕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南浦路406号上吕浦锦园11幢2401室、温州市鹿城区温州大道铁道大厦1002、1004、1001、1003室,温州市鹿城区温州大道铁道大厦地下室22号、23号、20号、21号、24号、36号车库的房产,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南浦路406号上吕浦锦园10幢2304室和瑞安市荆谷乡八角村的不动产,本案均已轮候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24年7月13日。截止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50790000元及利息;也未缴纳本案受理费158142元、执行费118190元及罚款2000元。至此,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温州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交隧集团有限公司、***、朱国燕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温州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交隧集团有限公司、***、朱国燕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朱国燕依法采取拘留15日、罚款1000元,同时对被执行人温州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交隧集团有限公司法人卢孔、朱国燕限制高消费,及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温州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交隧集团有限公司、***、朱国燕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因被执行人温州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交隧集团有限公司、***、朱国燕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302执479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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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严永乐
审判员朱桢
审判员夏益民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阮李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