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隧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交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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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303执404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9年09月0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玉环县,公民身份证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谢米纳,浙江海贸(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交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香源路58号展鑫大厦801、8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145054130J。
法定代表人:许明串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浙0303民初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3989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21年10月26日向被执行人交隧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被执行人交隧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中国建设银行有款项被温州中院冻结及部分车辆情况。
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
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明财产如下:1、被执行人交隧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牌号×××五十铃汽车及×××奥迪汽车;2、被执行人交隧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有存款。
本院查封、扣押、冻结了被执行人的下列财产:1、查封了被执行人交隧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牌号×××五十铃汽车及×××奥迪汽车(查封时间为二年,从2021年11月05日起至2023年11月04日止),因未能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2、冻结了被执行人交隧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冻结时间为二年,从2021年11月24日起至2022年11月23日止)并从账户共划拨4301.39元,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交通银行账户、中国银行账户(冻结时间为二年,从2021年10月28日起至2022年10月27日止)并从交通银行账户划拨2872.85元,上述划拨款共计7174.24元转为执行费。
本院对被执行人上述财产所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在其查封、扣押、冻结期间继续发生效力,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其查封、扣押、冻结效力消灭;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的,应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
截至2022年01月05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4398900元,未缴纳受理费32931.5元、执行费39214.76元。
因被执行人交隧集团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交隧集团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于2022年01月06日通过移动微法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向其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并告知其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暂无法处置,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娄伟伟
审判员林大为
审判员王静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项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