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801民初1390号
原告:巴州华崇致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华凌市场五金区14-35号。
法定代表人:谷国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库尔勒承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团结南路37号综合楼14楼。
法定代表人:杨向东,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巴州华崇致远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库尔勒承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立案。原告巴州华崇致远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巴州华崇致远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娜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慧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