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承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众信集成房屋有限公司、联诚重工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801民初2100号 原告:山东众信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大沂路与荆山街交叉口北500米东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首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联诚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上库综合产业园区上库大道东段21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库尔勒承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梨香大道6号1栋三楼。 法定代表人:宋如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众信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与被告联诚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库尔勒承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山东众信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现原告山东众信集成房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众信集成房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482.12元,减半收取32,741.06元,由山东众信集成房屋有限公司负担32,741.06元,退还山东众信集成房屋有限公司32,741.06元。 审 判 长  唐 洁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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