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五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隆海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五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执645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长江东路443号福瀛花园。

法定代表人:王善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菲菲,山东琴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嘉陵江西路425号。

法定代表人:何翰,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青岛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仲裁字(2019)第75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执行标的444491元,执行费6567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青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了劳务费等案款,但申请执行人青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人仍主张被执行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3111元的迟延履行期间利息没有支付。本院共扣划被执行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款9678元,扣除执行费6567元,向申请执行人青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发放案款3111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青岛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仲裁字(2019)第751号裁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江涛

审判员  杨宗华

审判员  徐 晓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张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