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执645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长江东路443号福瀛花园。
法定代表人:王善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菲菲,山东琴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嘉陵江西路425号。
法定代表人:何翰,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青岛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仲裁字(2019)第75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执行标的444491元,执行费6567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青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了劳务费等案款,但申请执行人青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人仍主张被执行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3111元的迟延履行期间利息没有支付。本院共扣划被执行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款9678元,扣除执行费6567元,向申请执行人青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发放案款3111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青岛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仲裁字(2019)第751号裁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江涛
审判员 杨宗华
审判员 徐 晓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张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