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五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北京锦程汇鑫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1民初8806号
原告:***,女,197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北京锦程汇鑫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建高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0613469881。
法定代表人:党明,经理。
被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五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嘉陵江路西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13710280E。
法定代表人:何翰,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北京锦程汇鑫劳务服务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五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2021年6月7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83元,减半收取计91.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赵桂修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周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