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民初4244号
原告:***,男,196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代理人:程咸密、商晓飞,山东坤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57岁,汉族,住青岛室黄岛区。
被告:青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王善随。
被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五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韩方希,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青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五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起诉,在诉讼中,原告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冰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