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3民辖终6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乾日安全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光华路甲1号院5号楼四层401号。
法定代表人:郝海涛,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模板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空港国际物流区第二大街1号312室。
法定代表人:张静涛,执行董事。
上诉人乾日安全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模板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2)津0319民初214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乾日安全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本案系建筑工程模板施工引发纠纷,属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专属管辖规定,双方协议管辖条款无效,应当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即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天津)模板租赁有限公司未发表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天津)模板租赁有限公司起诉乾日安全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支付铝合金设备模板租金、维修费及违约金等款项,一审法院以租赁合同纠纷确定本案管辖并无不当。又根据双方的管辖协议条款,一审法院作为**(天津)模板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乾日安全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邓晓萱
审 判 员 解 童
审 判 员 武耀明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邵 炎
书 记 员 林紫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