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1125民初1842号
申请人:河北金标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平县工业园区东区。组织机构代码:776186797。
法定代表人:刘园,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韬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工业开发区广利街8号。组织机构代码:79854587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河北金标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韬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韬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60000元。并已提供保证金50000元及保证人***的宝马牌轿车一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北金标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韬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660000元。
二、查封保证人***所有的车牌号为冀T×××××宝马牌轿车一辆。
三、所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不准转移和变卖,不得对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所查封财产由保证人***保管。
保全费3820元,由申请人河北金标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冻结期间为一年,动产查封期间为二年,从保全措施之日起计算;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效力消灭,如需延长保全期限,申请人须在上述期限届满之日十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