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0604民初2113号
原告:哈尔滨市振滨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河鼓街5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发,黑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龙南。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第三人:三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新城三兴大厦。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市振滨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大庆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第三人三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3月16日立案后,原告哈尔滨市振滨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