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石化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乌鲁木齐石化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9民初5073号 原告:乌鲁木齐石化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大庆路257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天山路34小区78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鼎泽***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2月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原告乌鲁木齐石化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乌鲁木齐石化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乌鲁木齐石化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鲁木齐石化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原案件受理费9,226.01元(原告乌鲁木齐石化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原告乌鲁木齐石化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降低诉讼标的后的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乌鲁木齐石化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多收取的案件受理费9,201.01元,由本院退还原告乌鲁木齐石化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周 晨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