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创洪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创洪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新2901行初11号
原告:新疆创洪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阿克苏市塔南路华锦花园5号楼180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墨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阿克苏市迎宾路25号(为民服务中心2楼)。
法定代表人:努尔东·衣不拉音,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伤***科员。
第三人:***,男,1971年4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阿克苏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创洪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新疆创洪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创洪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创洪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新疆创洪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宁
审判员马亮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