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创洪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阿克苏建砼建材有限公司、新疆创洪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901民初7746号
原告:阿克苏建砼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纺织工业城(开发区)天津路西南方向。
法定代表人:吴波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恩勤,新疆华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创洪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锦绣路东侧、双拥路南侧滨河尚景小区2号商业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胡天云,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阿克苏建砼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创洪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3日向原告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也向原告依法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阿克苏建砼建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喻 霞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许海霞